- 1.01.刑法概说、刑法的基本原则
- 2.02.刑法的解释、刑法的适用范围
- 3.03.犯罪概说、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
- 4.04.行为主体、危害行为、行为对象、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
- 5.05.因果关系
- 6.06.构成要件故意与过失
- 7.07.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、特殊的主观要素
- 8.08.正当防卫
- 9.09.紧急避险、其他违法阻却事由
- 10.10.责任阻却事由
- 11.11.犯罪的未完成形态
- 12.12.共同犯罪
- 13.13.罪数形态
- 14.14.刑罚体系
- 15.15.刑罚的裁量、刑罚的消灭
- 16.16.分则概说和危害国家安全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
- 17.17.事故犯罪
- 18.18.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(一)
- 19.19.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(二)
- 20.20.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(一)
- 21.21.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(二)
- 22.22.侵犯财产罪(一)
- 23.23.侵犯财产罪(二)
- 24.24.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
- 25.25.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
刑法的特征
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、行政法相比的特点,所 以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。刑法具有以下特征。
(一)调整范围的广泛性
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社会关系上,比较广泛。刑法保护一 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,从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社会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。
(二)调整对象的专门性
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。刑法的任 务是惩罚犯罪、保护人民,刑法专门通过规定犯罪和刑罚这种特定的“罪刑关系”,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,从而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。
(三)刑罚制裁的严厉性
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。违反刑法的后 果是刑罚制裁,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、自由、财产、资格等重要的权益。
(四)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
刑法采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制裁措施,就决定了不能随便动用刑法,刑法的发动要保持谦抑性,要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。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,刑法才最后出面去调整。
当然解释蕴含了两条规则:入罪时举轻以明重(轻的行为 都是犯罪,性质相同的重行为更应是犯罪);出罪时举重以明轻(重的行为都无罪,性质相同的轻的行为更应无罪)。
我国司法机关开展“猎狐行动”,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审判,是为了保护国家、社会和个人法益,是对被害人的保护,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。